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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土地管理法修改: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发布日期:2026-01-27 阅读次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草案要求,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土地管理法改革的亮点

此次修法,最好的土地管理经验得到坚持并进一步深化。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爱护大熊猫一样珍惜耕地,现行土地管理法最大特色得到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被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仅概念更加明确、严格,而且落实到具体地块、进入数据库、进行公示,耕地数量质量保证、统计调查、执法问责等均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三条底线得到坚守,较好地平衡了改革与稳定、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此次修法,一些土地管理短板经过改革探索得到了及时补充完善。作为古老灿烂的农耕文明,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最天然的血脉联系。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充分体现对农民权益关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有望从试点走向全国。征地将受到为公共利益的前提限制,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这些都值得肯定、值得点赞、值得早日付诸实践。

此次修法,令人鼓舞的还有一系列全新的法律用语入法。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农村村民的住房财产权益,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征地要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多数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等,这些法律用语,写入中国土地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立法者按动表决器时,我们将听到历史进步的回音。


土地管理法修订历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正进程备受各界关注。

2017年5月23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农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原国土资源部彼时指出,此次法律修改,重点是平衡好保障国家发展与维护农民权益的关系,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下功夫,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一是明确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二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

自2018年12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以来,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在短短8个月之内已经三次上会审议。

草案一审稿,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019年6月25日进行的第二次审议中,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和其他修改四个方面。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而在市场更为关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呼声颇高的“吸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经验”的改动并未出现。

而此次三审修改最终通过,修正案进一步收紧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同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相信,《土地管理法》正式修订并发布后,随着这一基本法所修订内容的落实,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相应的配套制度、文件、操作规范将先后逐一得到调整、修改和细化。

来源:中新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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